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22民初32号
原告:**,男性,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罗开国,男性,1984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
被告: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北门街,组织机构代码91522622322053383J。
被告:***,男性,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与黄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开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00元,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