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1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被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泉州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福峡路西侧)海悦城(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2#楼)1层01商务办公。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