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泉州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1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被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泉州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福峡路西侧)海悦城(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2#楼)1层01商务办公。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