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汉川市人民法院
文书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案号
文号
(2020)鄂0984民初3387号
拟 稿 审 签 责 任 人
拟稿单位
民事审判第二庭
签发:
拟稿人
张艳侠
核稿人
校对人
印
数
印 份
每份 页
合计 页
印制时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3387号
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
法定代表人:章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巧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汉阳区永丰乡四台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计775元,由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