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艾精隆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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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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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984民初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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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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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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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3387号
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
法定代表人:章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巧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汉阳区永丰乡四台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计775元,由原告湖北神龙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