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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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2834号
原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024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北面、望州路东面(河东工业园)1号楼生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8213585XJ。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5月5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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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