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13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林,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北面、望州路东面(河东工业园)1号楼生产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桂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世光,广西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照通知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且至今没有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覃立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