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13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林,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北面、望州路东面(河东工业园)1号楼生产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桂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世光,广西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立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