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13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林,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北面、望州路东面(河东工业园)1号楼生产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桂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世光,广西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立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