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凤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合力信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997号 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凤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合力信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凤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合力信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