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302民初11199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2022年10月26日,本院受理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冀0302民初111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冀033民辖终24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2023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桂0802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桂08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上述两案存在关联如下:首先,两个案件当事人相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其次,诉讼标的相同,均是基于《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2×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这一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最后,两案的诉请相互对抗,本院受理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秦皇岛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请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8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89.91万元等”;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广西贵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万元及期间的占用利息、拆除脱硫脱硝工程设备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