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擎天公司)与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下称佳合公司)、松滋市富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7民初1645号 原告: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擎天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下称佳合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富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彩公司), 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松滋市人,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松滋市。 原告擎天公司与被告佳和公司、富彩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擎天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擎天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023元,由擎天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