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8161号
原告:金牛区某阀门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洪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金牛区某阀门销售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梁某。
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某阀门经营部与被告金牛区某阀门销售部、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牛区某阀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牛区某阀门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某阀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金牛区某阀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