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81执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08号。截止2016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19989元;二、缴纳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确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广西宜州永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交案款19989元。执行费200元已收取。至此,被执行人已按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所有义务,本次执行申请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