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2866号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霞美镇山岭村山头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9763982K。
法定代表人:王坤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2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492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