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以北***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0.30元,减半收取计6440.20元,由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