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羲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

某某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胜利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以北***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铧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0.30元,减半收取计6440.20元,由上诉人***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