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707民初6622号
原告:宋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中国某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某。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