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3368号 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设集团江苏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集团江苏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滨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集团江苏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滨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集团江苏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滨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9元,减半收取4094元,由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