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6民初112号
支持起诉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月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E区第E7栋1单元1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26968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支持起诉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与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瑞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全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