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124民初4337号 原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街道舒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旺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89900元,并以12479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7日,原告将其中标的2017年全椒县二郎口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三次)转给两被告承包施工,双方签订《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工程材料的有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被告负责,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全部由被告承担,涉及本工程的一切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7年10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因两被告拖欠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导致原告被起诉,在该案执行阶段,法院从原告账户中扣划1713502元用于偿付被告所欠货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项1289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并承诺欠款1247900元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 ***辩称,其与磐旺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了案涉工程。2018年8月30日,磐旺公司将为其垫付款项列出清单,其确认是1247900元,并出具1247900元的欠条,同时出具的42000元欠条是磐旺公司代其垫付混凝土款的利息。欠条是阶段性算账,不是最终结算,因为当时审计结果尚未确定,欠条上的款项主要是磐旺公司代为支付的混凝土款、农民工工资以及税金,具体如何计算已记不清楚。业主方实际付款3470991元;磐旺公司合计支付及垫付款4579483.1元,其中转入***账户工程款1383303.1元、垫付审计费15000元、石子款5000元、挖机费用60700元、农民工工资316400元、混凝土款2513502元、管理费69419.82元(3470991元×2%)以及因双方约定拨款时需提供70%成本发票,30%人员工资表,其提供发票金额应为2429693.7元(3470991元×70%),双方约定税率12%,另混凝土税率3%,扣除混凝土的税金后其应承担税金216158.18元;其通过***和***向磐旺公司转账40万元用于支付混凝土款。因此,其应返还磐旺公司708492.1元(4579483.1元-3470991元-400000元)。涉案工程由其一人承建,因其银行卡被冻结,工程款由磐旺公司汇入***账户,磐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是代为走账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辩称,其未参与涉案工程,其只去了公司两趟,都是***通知其去的,一趟签合同,一趟打工程款。两张欠条其未签名,其不知情。其签订了《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但未参与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未生效。由于***账户受其他案件影响,磐旺公司向其汇款全部是按照***指示汇出,其不享有涉案工程的权利和义务,不是适格主体。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磐旺公司中标2017年全椒县二郎口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2017年7月27日,磐旺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并聘用***为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合同载明:鉴于***与***共同承包本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等,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二、承包范围: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范围,以及业主确定的增减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三、承包方式:在磐旺公司授权范围内,该工程项目由乙方与***共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乙方与***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履行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四、工程质量:(7)拨款时需提供70%的成本发票,30%人员工资表。九、管理费标准:1、乙方按实际完成工程总价(以竣工审计价格为准)的3%上交甲方工程项目管理费(不含税金);2、本管理费用的收取,甲方按业主方拨款的相应比例扣除,费用交齐后,一切结余和风险归乙方。十、付款方式:按该工程总包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十一、结算办法:1、从该工程项目投标到开工前手续办理,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全部由乙方承担;3、账户、资金由甲方统一管理,业主单位工程款必须拨付到甲方基本账户。工程款必须用在工程项目上,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等额的工程税务发票(含所得税发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同日,磐旺公司(甲方)也与***(乙方)签订一份《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聘用***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份合同内容与***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内容相同,除了将与***合同中的“乙方和***共同承包”改为“乙方承包”以及管理费标准由“3%”改为“2%”外。 2017年10月3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单位委托,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造价咨询报告书》:本工程的造价成果为3480991.6元。业主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单位磐旺公司在施工中,有村上出资修建水泥涵管头,总计壹万元并纳入该工程的审计价中,此款被留在镇政府的账户中,并拨付广平村。截至2018年8月30日,业主单位向磐旺公司支付工程款2933080元,磐旺公司向业主单位开具金额为2953080.88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292647.65元。2019年1月31日,业主单位向磐旺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磐旺公司向业主单位开具金额为1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13636.36元;2020年1月23日,向磐旺公司支付工程款387910元,磐旺公司开具金额为387911.6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32029.4元。截至2020年1月23日,业主单位已向磐旺公司付清工程款计3470990元。诉讼中,磐旺公司和***一致认可管理费为总工程价款的2%,计69419.8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磐旺公司向***合计支付工程款1383303.1元。 2017年9月12日-2018年8月1日间,磐旺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513502元,其中有300000元是***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账户转账给磐旺公司用于混凝土款的。另,***又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账户转账给磐旺公司100000元。2018年8月14日,磐旺公司向业主单位支付涉案工程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3345元。2018年8月28日、8月29日,磐旺公司分别支付***挖机款10000元、农民工工资316400元,计326400元。2019年1月3日、1月30日、1月31日,磐旺公司分别支付审计费15000元、石子款5000元、涵管费和挖机费60700元,计80700元。除磐旺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提前付款利息33345元外,***认可上述费用均系磐旺公司代其支付。 经磐旺公司与***结算,***在一张A4纸上书写两份欠条,内容分别为:“本人***和***在2017年全椒县二郎口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三次)2标段项目施工中尚欠磐旺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47900元(大写:壹佰贰拾肆万柒仟玖佰元整),该欠款自2018年8月30开始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情况属实,立此为据,身份证:3411031978********,欠款人:***,2018年8月30日”;“本人欠磐旺公司人民币¥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情况属实,立此为据。欠款人:***,2018年8月30日。”诉讼中,磐旺公司主张上述欠条系双方最终结算,欠条出具时间是2019年2月,双方结算时已扣除***未按约定提供成本发票的成本费。 本院认为,一、***是否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二、***出具的欠条是否是与磐旺公司的最终结算;三、磐旺公司主张***、***返还工程款1289900元,并以12479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磐旺公司就承接的涉案工程分别与***、***签订《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此后磐旺公司也将业主单位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管理费的结算也是按照***与磐旺公司签订《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结算的,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涉案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享有和承担。***抗辩其签订合同、领取工程款仅是走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系自然人,无施工企业资质。***、***分别与磐旺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涉案合同虽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018年8月30日,***向磐旺公司出具欠条计款1289900元,表明双方对截至2018年8月30日涉案工程所产生款项的结算。磐旺公司主张涉案欠条是2019年2月出具,该欠条是最终结算,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亦不认可,且2018年8月30日涉案工程造价结果尚未作出,业主单位到2020年1月23日才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抗辩42000元的欠条系混凝土款的利息,该欠条中未注明是利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截至2018年8月30日,磐旺公司多支付***、***工程款1289900元。业主单位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20年1月23日支付磐旺公司工程款150000元、387910元,计537910元;扣除***、***应支付磐旺公司2%的管理费、磐旺公司垫付的税金、审计费、石子款、涵管和挖机费,磐旺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00786.04元(537910元-管理费10758.2元-税金45665.76元-审计费15000元-石子款5000元-涵管费和挖机费60700元)。截至2020年1月23日,磐旺公司多支付***、***工程款889113.96元。双方在欠条中约定1247900元自2018年8月30日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因该约定标准过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调整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经核算,截至2020年1月23日,***、***尚欠磐旺公司利息211290元(详见利息清单)。磐旺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额本院已从工程款中扣除,现再要求扣除成本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称其仅应承担税金216158.18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返还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89113.96元及截至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211290元,并以889113.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4.5元,由原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4.5元,被告***、***负担9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利息清单: 2018年8月30日-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1247900元×1%÷30天×154天=64058.9元; 截至2019年1月31日,磐旺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2663.64元(150000元-管理费3000元-税金13636.36元-审计费15000元-石子款5000元-涵管费和挖机费60700元) 2019年2月1日-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1289900元-52663.64元)×1%÷30天×357天=147231.1元; 2018年8月30日至2020年1月23日利息合计211290元。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