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3844号
原告:***,男,住东台市。
被告: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纬一路66号东台伟嘉国际装饰城B1幢119、2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