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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民辖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镇南工业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8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