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28民初52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