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8民初843号
原告:**,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区-16-0053。
法定代表人:王华年,系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光,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新疆维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石材大道869正南方向190米。
法定代表人:才登巴勒,系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汉古丽·阿不来提,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现住新疆维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旦·达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