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8民初959号
原告:张五焕,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四焕,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张四焕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桥,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区-16号-0053。
法定代表人:王华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光,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陈娇,女,1991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玉龙家园42号楼1单元701室。
原告张五焕与被告张四焕、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五焕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五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五焕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5.88元,减半收取计3272.94元,由原告张五焕负担。
审判员 陈文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