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租赁站、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162号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租赁站,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宏强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94L6C68
法定代表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路北路6区-16#-00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09951975XU。
法定代表人:***,系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木亚沙尔·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地里呼买尔·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