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63号
原告:东营金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德州路交汇处向南200米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燕,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文化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10747W。
法定代表人:石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中美清洁能源合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娜,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金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胜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中美清洁能源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金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建、王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金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