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民初2508号
原告: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7930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42990843。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093740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南昌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