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627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9101345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198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093740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42990843。
负责人:***。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