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初483号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2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123669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42990843。 负责人:***。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829066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