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824行审119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096212—X。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82771872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罚款,占用农用地1476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2元;未利用地551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两项合计2322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下列问题:1、事实不清。建筑面积在不同材料及在同一材料的不同部分陈述不一致。2、程序违法。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