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2民初602号
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滦平东拓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东拓公司与被告戴玉龙、***、人保财险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东拓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东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东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滦平东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