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824行审119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096212—X。
法定代表人:**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82771872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罚款,占用农用地1476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2元;未利用地551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两项合计2322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下列问题:1、事实不清。建筑面积在不同材料及在同一材料的不同部分陈述不一致。2、程序违法。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