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999号
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大屯镇小城子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8277187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62Q。
法定代表人:*保田,职务:经理。
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2.00元,减半收取12626.00元,由原告滦平东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