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土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新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1973号

原告

宁波新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同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10273292W。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宇聘,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中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23-4)(23-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1132587M。

法定代表人:葛强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撤诉原因

未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熊兴华

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朱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