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1973号
原告
宁波新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同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10273292W。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宇聘,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中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23-4)(23-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1132587M。
法定代表人:葛强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撤诉原因
未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熊兴华
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朱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