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4民初1796号
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9607012H,住所地:宿迁市宝龙城市广场**地块**。
法定代表人:***,男,1968年8月14日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凌城镇孙薛村**,现住睢宁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住宿迁市/div>
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