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倪梦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76号
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倪梦雪。
第三人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