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528民初103号
原告:西藏华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加查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藏华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藏羊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加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西藏华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华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华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5.00元,减半收取计5,188.00元,由原告西藏华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格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