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8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75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二万三千元;逾期未给付,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加付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千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未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执行标的为案款23000元、违约金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等规范性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到庭表示目前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案款。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22日,通过北京网络查控系统、全国最高网络查控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其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期限1年,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实现,应当在强制措施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继续冻结、查封。
另查,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因另案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从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申请执行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7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关于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任晓辉
审判员 刘佩
审判员 吕书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