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318号
申请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9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38782X。
法定代表人:石文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骏逸,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71843J。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
申请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保全金额为30000元。2021年9月7日,申请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赵云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爽
书 记 员 陶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