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261号
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38782X,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980室。
法定代表人:石文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骏逸,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JGPN4A,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柏,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宇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