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2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楼**。
法定代表人:石文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柏林四季****商服v>
法定代表人:万彩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7939.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清
审判员 蔡文丽
审判员 韩文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