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41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0号4幢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艺芃,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艺芃,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9月26日,原告***以双方有庭外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6766元,减半收取23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