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艺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97号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星第,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艺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先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艺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青01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青海艺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青01民终1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何巍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