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3476号之二
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59111573Q),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0号4幢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云、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083969XJ),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4119室。
法定代表人:胡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贤仁,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莆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濠,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师范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00147X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史培军。
第三人:深圳市欧米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52879E),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星河盛世B2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兰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师范大学、第三人深圳市欧米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6元,减半收取计3168元,由原告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欢
书记员 李启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