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02民初1439号
原告:汪**,男,1958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牡丹江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
原告汪**诉被告牡丹江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