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2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陆羽广场商业步行街(西山十号楼)10幢1号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3434249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