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4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龙华内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682470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平台资金1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在银行的存款、第三方平台资金12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