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阿市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
被告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阿克苏市东大街21号名人空中花园B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步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