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454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4989612C,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石马路商场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银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