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源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9843号之二 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