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万兴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9411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8.58元,减半收取2664.29元,保全费1862.86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