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2455号 原告: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0.82元,减半收取2445.41元,由原告云南省鸿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